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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2024年租赁型人才公寓报名公告

来源: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10-27 14:48:51

为发挥住房对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全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工作,近期,拟对我县华润租赁型人才公寓进行分配。结合实际,现将高青县租赁型人才公寓预报名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范围

1、高青县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新到我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并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才分配(需在2019年11月21日之后首次在高青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

2、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全日制专科、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按照研究生学历招录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的研究生学历申请人才公寓;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高青县无住房(不包含宅基地)。

二、申请及分配程序

(一)申请

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高青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二)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于2024年11月11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青县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附件3);

4、申请人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学位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高青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附件2);

7、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人才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8、初审意见公示材料(复印件及公示照片)。

(三)复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建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别发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联审复审,各单位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予以盖章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县住建中心按照人才类别,根据《高青县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附件4),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四)公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高青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五)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5),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

(六)签约

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身份证件等材料与运营管理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三、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和租金费用

(一)房源情况。高青县租赁型人才公寓位于黄三角物联网产业园(高青县实验中学南门对面),目前房源共206套,主体建设已全部竣工,室内基本配备床、床垫、床头柜、沙发、茶几、书桌、椅子、电视柜、吊柜、窗帘、壁橱、浴霸、空调、鞋柜等家具家电,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具体房源信息见房源明细表(附件6),若申请人数较少,本次实际提供房源数量可进行调整。

(二)租金费用说明。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本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高青县市场平均租金9元/月·平方米)。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项目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电梯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5)。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人才公寓房源;工作地在高青的符合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租赁高青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特需人才,租赁高青县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二)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结合承租人意愿,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仍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查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并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从租赁期限满3年之日起计算),累计租赁人才公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已按照《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免租金保障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购买住房或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应退出所租赁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之日起(从网签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房租按照按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赁人才公寓期间申请其他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或者机关周转房的,须办理已租住房源退房手续后申请。

(三)选房时连续3次呼叫入围申请人顺序号及姓名未应答的,视同该申请人未到场,由下一序号申请人递补,同时,将该申请人列在当日其余尚未选房的入围申请人之后选房。参加选房因个人原因未选择房源的、选房截止日仍未到场选房的(本人选房前书面提出申请的除外)、选房结束后30日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保障申请。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租赁型人才公寓退出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含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房的;

3、出租、出借、改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6、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家庭住房条件,骗租人才公寓的。

五、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1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高青县清河路9号(机关综合办公楼)住建中心4楼423室。

3、咨询电话:0533-6987076

本公告由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高青县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2:高青县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docx

附件3:单身承诺书.docx

附件4:高青县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docx

附件5: 高青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doc

附件6:高青县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明细表.docx

高青县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