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重要提示

来源:红河人才网     2024-10-30 08:33:41

各位考生:

红河州2024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将于2024年11月2日上午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11月2日 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现将本次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考点设置在蒙自市。

蒙自市考点:蒙自市一小、二小、三小、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团结小学、凤凰小学、职业教育中心、二中、三中、五中等11所学校。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一)蒙自市第一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人民东路12号

(二)蒙自市第二小学(原蒙自二小南湖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桂林街33号

image2.png

(三)蒙自市第三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新村北路51号

image3.png

(四)蒙自市银河小学(原蒙自二小银河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启文路北段(兴盛路州交通局旁)

image4.png

(五)蒙自市惠民小学(原蒙自二小惠民校区)

具体地址:惠民路汽车城南段

image5.png

(六)蒙自市团结小学(原蒙自四小)

具体地址:蒙自锦华路南段(红寨)

image6.png

(七)蒙自市凤凰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对面)

image7.png

(八)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原蒙自职中)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一中对面)

image8.png

(九)蒙自市第二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南湖南路7号

image9.png

(十)蒙自市第三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锦华路与观澜路交叉路口

image10.png

(十一)蒙自市第五中学(原红河州农业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北京路土官村路口

image11.png

三、笔试有关要求

(一)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经工作人员查验后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经监考人员查验身份、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两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得进入考场。第一科目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考生自备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和规定的文具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自备的黑色墨水(中性)笔、橡皮、2B铅笔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权利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前查验试卷密封状况并签字。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五)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严禁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六)两个科目笔试连续进行。试卷为合订本,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窥视抄袭他人答题信息,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发出离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试卷、答题卡。

(九)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

特别提示:1.本规则依据人社部第35号令制定,违反本规则将按35号令规定处理。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2.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3.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按要求提前抵达,考点学校不提供停车位置,请妥善安排出行方式。4.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5.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一)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二)考试当天,请考生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务必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避免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三)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七、天气预报

以下是考试前后蒙自市天气预报,为考生出行提供参考:

11月1日 周五阴15℃~25℃

11月2日周六 多云14℃~25℃

11月3日 周日 多云15℃~25℃

(以上信息来源于墨迹天气)

请各位报考者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预祝考试成功!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本网站所转载内容的源网站以及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网站所有者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有侵权的行为,请及时与公考hub客服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并配合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