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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医疗卫生共同体相关成员单位2024年10月自主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     2024-10-29 17:00:02

乐山市市中区医疗卫生共同体总医院相关成员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应聘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体检相关要求。

3.完全符合本公告所列招聘岗位的要求。

4.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6.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5日17:00。

(二)报名方式

1.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请各位应聘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期间(以系统显示的邮件发送时间为准)内。

(1)填写好的《乐山市市中区青平镇卫生院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信息表》发送至邮箱:20637241@qq.com。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13154980398。

3.报名电子邮件需同时发送以下资料。

(1)本人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附在报名信息表上);

(2)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毕业证、学位证、相关资格证等扫描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注册备案表”;

(3)报名资料扫描件要与对应的原件保持一致,并做到内容完整、页面整洁、无歪斜、无黑边及打印清晰;扫描件按原件实际大小扫描,并以A4纸规格作为一个扫描页面;所有扫描件均保存为PDF格式,统一打包在一个文件夹压缩发送,并标注资料名称。

(四)报名邮件标题请注明“报名邮件+应聘岗位+姓名”。

三、考务安排

考务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有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其报名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四、资格复审

1.本次招聘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核方式,在面试环节前开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资格现场审核需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2)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相关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需A4纸幅面),学信网“教育部学历注册备案表”;

(3)填写好的人员信息表;

(4)其他与应聘岗位资格相关的材料。

五、体检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体检的项目(含心理测试)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六、聘用

由用人单位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聘用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用人员资格。

七、递补

某岗位因体检不合格或取得聘用资格人员弃权而出现的空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纪律与监督

招聘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证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乐山市市中区纪委监委派驻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0833-2129030)。

九、特别提示

(一)请应聘者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招聘进程。如因应聘者个人通讯原因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考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二)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将随时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三)如应聘者身份证遗失或过期不能及时补办有效证件的,请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鲜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请应聘者尽量把报名时间靠前,以避免在最后两天报名高峰期因网络拥堵而影响顺利报名。

(五)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医疗卫生共同体成员单位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2.乐山市市中区青平镇卫生院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信息表

乐山市市中区医疗卫生共同体总医院(代章)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