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发挥就业保障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落实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政策,有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原则
(一)开发范围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
(二)开发条件
申报及安置期间未注册企业(含参与企业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由其他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安置期间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开发方式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结合就业困难申请情况,按申报时间由前至后顺序排列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注:由本人自愿向所辖社区申请报名的,按社区上报到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时间确定。
(四)安置期限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按女50周岁、男60周岁认定。安置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一个月与开发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二、拟聘任岗位名称和数量
拟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
序号 |
1 |
2 |
用人单位 |
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碾子山区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岗位名称 |
社区基层服务类 |
其他基层协管类 |
工作内容 |
保洁 |
公共就业服务 |
工作地点 |
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碾子山区零工市场 |
三、工作要求
1、资格审核贯穿整个申报、安置过程,任何环节如有不符合情况自愿退出,并退缴不符合安置条件期间的各项保险及补贴。
2、保证安置期间本人全日制上岗,如出现顶岗、替岗不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其他人员反映经核实的退出安置岗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服从岗位安置及调配,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单位纪律和工作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四、薪酬待遇
开发单位为安置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部分)、工伤保险,每月向安置人员支付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1850元(含个人应缴纳保险)。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公示
将拟开发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无异议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碾子山区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