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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关于为区纪委监委选调工作人员的通知

来源: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4-10-09 16:13:31

为优化我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充实工作力量,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为区纪委监委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推荐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范围

现工作单位为抚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全额事业干部,不包含区委管理干部、教育系统工作人员。

二、人选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比较突出,群众公认,做到信仰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4.报名区纪委监委机关岗位的需具备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报名区纪检监察保障中心的需为全额事业管理岗位干部;

5.报名选调人员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198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如现从事财务工作或具有财务工作经验的、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和法律工作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6.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7.具有法学类、公安学类、财政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金融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心理学类、计算机类专业学习经历,如现从事财务工作或具有财务工作经验的、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和法律工作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专业限制;

8.符合《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中关于调配条件的规定;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法律法规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调对象: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5.干部档案等有违反规定情况的;

6.涉毒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以及具有监察官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察官情形的,均不可报名。

三、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10月9日-10日。

2.报名方式: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自愿报名,并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统一推荐。

3.详情咨询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联系电话:601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