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岐山县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岐山县首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10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社会公众代表中选聘,具有法学学历、法律职业资格或从事法律工作相关经验者优先。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选聘之列。
二、选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法治岐山建设;
(二)年龄为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未受刑事、行政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能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工作能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及各方面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县关于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相关政策;
(二)监督全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县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机关反馈;
(四)应邀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座谈研讨及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等活动;
(五)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提出监督建议,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县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聘请三种方式报名。拟报名人员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登录岐山县人民政府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岐山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见附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报至县司法局522室,电子版发送至qsxsfj@163.com。
(二)审核。县司法局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向社会公示十个工作日。
(三)聘任。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证书,发放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聘任期限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其他活动的,取消其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资格。
六、解聘
(一)违反党纪政纪或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分、处罚,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集中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的或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按照《岐山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进行。
(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主动请辞的,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司法局在民政府网站公告,收回社会监督员证件,解除其聘任。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志愿服务,无工作报酬。
(六)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监督职责时,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县司法局。
(八)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县司法局管辖范围的,县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县司法局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九)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917-8212896
岐山县司法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