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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公交驾驶员招聘公告

来源: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2024-10-11 15:05:02

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57年10月,现归属赣州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唯一一家公共交通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包含公交车和出租车)、旅游包车、汽车租赁、公务用车等业务。根据公交运营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公交驾驶员,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男女不限,持有A1、A3驾照且有一年客运车辆驾驶经验,初中及以上学历,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优先;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职业禁忌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且能从事驾驶工作(若有隐瞒健康状况而被录用者,将取消录用资格);

3.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4.驾驶技术熟练,无违法犯罪史、无吸毒史、无酗酒赌博恶习、无酒驾醉驾毒驾记录和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及安全驾驶记录;

5.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公交事业,品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6.掌握车辆日常维修和保养常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的;

3.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4.有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

5.三年内驾驶机动车有责重大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6.三年内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交通违法行为多于1次;或者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人行道不停车让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信号灯路口越停车线停车、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行为次数累计多于3次;或者违法记分次数、不记分次数累计多于3次。

7.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计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累计多于2次;

8.任意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的。

二、工作地点

赣州市中心城区五区(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和线上报名。

报名地点:1.现场报名。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7号赣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4楼人力资源部现场报名;2.线上报名:登录人事人才网、九一人才网进行报名。

报名材料:身份证、驾驶证、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三年内安全驾驶记录、学历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咨询电话:8082936舒女士、5551812姜女士。

(二)资格初审

2024年10月31日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名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

(三)考核阶段

(1)实操测试。

①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②考试内容:按照城市公交驾驶员(A1、A3)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进行考核,包含场地内驾驶技术、实际路面操作等各项考试内容。

③计分标准:实操考试满分为 100 分,80分为最低合格分数线。能够熟练完成考核项目,评分在80分及以上者进入下一轮考核,反之中止下一步考核。

(2)理论培训

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面试

①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②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等。笔试满分为100 分, 60分为最低合格分数线。

③面试:面试满分为100 分, 60分为最低合格分数线。

④计分标准:考试综合成绩=实操成绩×7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2×30%。

(四)公示成绩拟录用

(1)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拟录用驾驶员;

(2)安排拟录用驾驶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组织拟录用驾驶员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4)人力资源部与公交运营分公司对体检合格、无犯罪记录的拟录用驾驶员进行家访,若发现有影响安全驾驶因素的,则终止录用程序。

(五)公司研究

经审定的体检结果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后,提交公司研究最终拟录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

(1)过程公示。在相关媒体公示通过资格审查入围笔试、面试、体检与政审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下一环节。

(2)结果公示。经集团党委研究确定的录用人员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办理聘用手续

(1)公示无异议人员确定为录用人员,通知办理入职手续、参加岗前培训。

(2)正式录用驾驶员,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八)薪酬福利

年度薪酬税前6.5-7.5万;提供“五险一金”、食宿、工会福利、带薪休假等。

(九)其他

(1)应聘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体检费等费用自理。

(2)本公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