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金清分院)口腔中心:
路桥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稽查科调查中,发现你单位未能提供所做其他项目如洁治、拔牙术等口腔科诊疗项目的2年内完善、规范的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及治疗单,无法核实其医疗服务行为,涉及违规费用1599933.99元,违反了《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业务)服务协议》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依据《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业务)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第二类第13项“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的”,记0.5分;第三类第36项“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一致,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记1分;第四类第51项“其他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记5分,共记6.5分;
依据《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业务)服务协议》第五十五条“【乙方违约】对协议日常管理中发现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实行负面清单记分制......(五)合计记分5-6.75分的,中止协议3个月,追回或者不予拨付违规费用并处以违规费用20%数额的违约金等处理,我局责令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金清分院)口腔中心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理:
1、追回违规费用1599933.99元;
2、处20%违约金319986.80元;
3、中止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金清分院)口腔中心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
请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将回违规费用和违约金共计1919920.79元退回路桥区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账户(路桥农商银行:201***************001);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对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并做好解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做好整改工作,于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恢复医保协议的申请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我中心。我中心将自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验收,并视验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与你单位的医保服务协议。
特此通知!
台州市路桥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