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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常州市体育局     2024-09-04 16:08:41

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各辖市、区委编办,各辖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组织部、教育和文体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市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中共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

关于在全市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和《省体育局 省委编办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体规〔2023〕2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现就在全市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增强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健康第一”教育理念,深入推进体教融合,通过在学校工作的教练员(以下简称“学校教练员”)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体育锻炼质量和水平,帮助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助力教育强省、体育强省建设,用实际行动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常州答卷贡献积极力量。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高校。

三、岗位设置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设置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学校也可通过向社会专业机构等购买体育训练服务、聘请兼职教师等方式加强专业训练师资力量。

(一)经认定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至少设置1个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市级高水平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承担省运会备战任务的学校,应当设置专职教练员岗位。其他中小学校、高校可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至少设置1个专职教练员岗位和若干兼职教练员岗位,统一管理使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方面给予支持。

四、岗位职责

学校教练员应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参与学校体育工作。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体育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建设管理等工作,在具备工作资质条件下,可参与专项课程教学、教师体育技能培训等。

五、任职条件

任职学校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三)热爱体育事业,熟练掌握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

(四)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

(五)高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取得体育教育或运动训练类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取得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学历可放宽至本科。

六、岗位聘用

(一)学校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定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教练员岗位公开招聘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退役运动员转型学校教练员相关培训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教练员入职后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培训。

(四)学校教练员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可按规定转任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在取得教练员职称后可按规定转任学校体育教练员。

七、保障措施

(一)学校教练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应注重思想道德品质和运动训练实绩考评。初次任职学校教练员的,在学校考核合格条件下,在专职教练员岗位上需连续工作5年以上,期间不得流动转岗。

(二)具备组织安置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若符合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优先安置到当地设岗的公办学校。

(三)学校教练员的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教练员执教期间,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体育后备人才输送情况、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学校体育社团管理情况等,均可作为其职称评审有效业绩。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教练员应按照教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参与培训进修、职称申报、评奖评优和科研项目申报等。

(五)鼓励各级体校教练员兼任学校教练员、担任校外体育辅导员,定期进校园带训运动队、参与体育教师培训、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指导体育社团活动等,为学生提供专项运动技能培训服务,并可按规定领取报酬。

八、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市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体教融合的重要抓手,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教练员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工作落实落地。

(二)落实主体职责。各级体育、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尽其职,积极发挥各方资源和职能管理效用,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组织调研评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优化学校聘用教练员岗位的推进管理模式,将学校教练员岗位管理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逐步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15日,由市体育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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