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入围本次体检考生,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笔试准考证、近期免冠一寸半身照片一张及体检费530元(请自备零钱,由体检医院收取)。于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上午7:00准时到达长沙县人力资源市场前坪(长沙县东六路与棠坡路交界处),统一前往医院参加体检。
注意事项:
1、体检前2日保持正常的休息和饮食,勿饮酒和吃油腻辛辣、高蛋白、高糖饮食,保证良好睡眠;体检前晚20:00后禁食(可少量饮水),检查当日空腹采血、空腹B超。
2、检查当天请着轻便服装和低跟软底鞋,勿穿有金属扣子之内衣裤,勿携带贵重饰品。
3、月经期女性受检者,请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并提供近期医院怀孕检查诊断报告,勿做X光检查。
4、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告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纪律要求:
1、必须7:30前到达指定地点集合,统一前往医院,逾期未到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2、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听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不准擅自离开队伍,家属不得陪同,更不得与体检工作人员接触,否则工作人员将宣布取消其体检资格。
3、考生的通讯工具由专人集中保管,不得在体检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否则工作人员将宣布取消体检资格。
4、进入体检场所后,不得透露个人姓名和身份,否则工作人员将宣布取消体检资格。
5、体检结束后,请考生近期内尽量不要外出,并保持通讯畅通。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