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稳就业、促发展”的工作要求,筑牢就业帮扶底线,强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夯实社区服务力量,保障就业民生发展,现面向全区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具有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城镇户籍且成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毕业证明》、认定成功的《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通过零就业家庭认定的除提供《吉林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申请表》还需提供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招聘对象为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相关并轨改制凭证(存档部门提供的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并轨改制身份证明)。
2.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具有城镇户籍,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符合失业登记的人员。需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4.低保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登记1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
5.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需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需提供《毕业证书》。
1.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满两年以上和参与经营企业(法人或股东身份)有工商信息的人员,即男性超过59周岁(1965年10月1日前出生),女性超过49周岁(1975年10月1日前出生);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
3.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经核实不予录用,已录用人员经查实后予以辞退,已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绩效、交通费及采暖费等补贴予以全部追回。
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12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3时-16时)。报名地点为南关区就业服务局一楼失业管理科(南关区至善路668号)。
注: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