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无锡市梁溪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戒毒康复社工5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布如下。
01岗位名称
梁溪区社区戒毒康复社工。
02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党员、有党群或禁毒义工等相关社会工作经验的、有退伍证或医学类专业毕业证书的应聘人员,学历可放宽至中专;
5、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强,熟练操作计算机,有志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6、退伍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优先招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因违法违纪曾受过警告以上治安行政处罚的;
4、有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实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
7、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8、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9、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0、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
1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聘用的其他情形;
12、与用工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03招聘岗位
招录人员主要派驻至梁溪区相关街道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不服从分配的,取消聘用资格。
04薪资待遇
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根据工作表现享受同等人员待遇。
05招聘流程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具体方法如下:
请应聘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至7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携带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登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打印,网址:https://ipcrs.pbccrc.org.cn/)等材料,到中共无锡市梁溪区委政法委员会(崇正路1号)1003办公室报名,并填写《无锡市梁溪区社区戒毒康复戒毒社工报名表》(见附件)。咨询电话:0510-82832826。
公开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为1:3。如果出现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情况,经区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将降低、取消招聘计划或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二)考试与聘用
1、笔试、面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为100分,以公共基础知识、禁毒法、戒毒条例、社区戒毒康复基础知识为主,不指定复习教材,笔试成绩当场公布。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由用工单位代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成绩计算。笔试、面试均以百分制计算,按笔试、面试成绩各50%计算综合成绩。
3、体检。根据面试结果,按照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择优确定体检和考察(政审)人选。体检按规定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入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体检及复检费用由报考者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5、公示与聘用。体检、考察(政审)均合格的应聘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应聘人员放弃、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计划缺额的,可按面试成绩择优递补。
06注意事项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2、此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和考试费。
3、此次招聘由无锡市梁溪区社区戒毒康复社工总站组织,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4、应聘人员需使用本人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报名,因未如实填写报名信息、由他人代报名、伪造报名信息、填写信息有误、信息与本人所持证明材料不一致以及超过报名时间,造成报名不成功或影响招聘的,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因不及时查看相关通知、手机通讯不畅、屏蔽群发短信、无故挂断电话、不接听电话、未及时查收并回复短信、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时间参加招聘相关环节的,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不配合做好政审、体检等招录工作的,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5、录用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达到法定享受退休金个人社保应缴纳年限的,应当由其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自行缴纳剩余个人社保金。
6、录用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应当服从安排。
报名咨询电话:0510-82832826
监督电话:0510-8377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