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工作要求,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不断完善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特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专职特邀调解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指派,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二)协助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
(三)参与普法宣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法律服;
(四)完成与调解相关的其他辅助工作;
(五)协助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等其他工作。
二、选聘人数
计划选聘专职特邀调解员2名。
三、选聘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2.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身体健康,年龄在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热爱法院调解工作,有充裕的时间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工作;
5.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一般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群众威望较高的可适当放宽;
6.具备一定的电脑等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能适应司法信息化工作要求,熟悉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工作;
7.具有以下情形的,优先予以考虑: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或法学相关专业;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二年及以上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以及具有基层调解经验或者获得调解工作相关荣誉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撤销的;
7.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8.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9.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至2024年7月25日(周四)(报名时间含周末及节假日)下午17时。
(二)报名途径及地点:直接到雷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现场报名。
(三)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具备相关资质的证书复印件、职业证明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予以优先考虑的文件资料。
(四)审查和考察
报名期限届满后,由雷山县人民法院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五)公示和聘任
经研究确定入选的专职特邀调解员名单,在本院官方网站公示。新选任的专职特邀调解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调解质效达标者,纳入雷山县人民法院《专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
(六)任期
专职特邀调解员任期为1年,期满考核履职合格者可优先担任下一年度特邀调解员。任期内,雷山县人民法院与专职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调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
五、工作待遇及工作要求
(一)专职特邀调解员补助待遇为按调解案件数按件计算,不设底薪、以案定补、上不封顶,补助资金每月按调解成功案件数进行结算(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期间,专职特邀调解员工作时间与法院干警一致;
(三)专职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雷山县人民法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任;
(四)专职特邀调解员的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也可取消聘用,并由事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雷山县人民法院、雷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乐18008559350、李露露0855-3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