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乌兰察布集宁区就业服务中心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岗位辅助人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招聘条件及岗位设置
(一)招聘人数、条件及岗位设置
计划招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20人,为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大龄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10人,为街道、社区保洁岗位。
招聘人员必须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在集宁区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招聘条件
1、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2、有适应公益性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
3、常住地址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应聘
1、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的或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行政处罚的;
3、有个体营业执照的、正在企业或各类组织担任过法人,董事、监事等职务的;
4、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期满的;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被开除公职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7、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职人员;
8、已通过其他渠道就业或有过就业经历的人员;
9、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三、岗位待遇
(一)补贴标准: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月)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上岗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招聘流程
(一)报名时所需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须社区、街道办两级机构签字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大龄失业人员需提供连续一年的养老税票;
4、高校毕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明及学信网在线学籍验证报告;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6、长期失业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
(二)报名时间及截止日期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22日
2、截止日期:2024年8月2日
(三)报名方式和地点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提交资料并审核的方式。
2、地点: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5号楼集宁区就业服务中心235室
(四)资格审查
乌兰察布集宁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全过程。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招聘资格。人员资格审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公示及管理
对拟聘用人员在“集宁创业就业”微信公众号公示3个工作日。公益性岗位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解除聘用。
(六)其他事项
一经录用,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1号)文件标准执行,签订劳动协议,服务期为三年。
咨询电话:0474-881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