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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递补体检有关事宜公告

来源: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4-07-19 17:55:41

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测评工作已结束,根据《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简章》(以下统称《选聘简章》)的有关规定,现将递补体检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根据《选聘简章》的规定,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空缺岗位可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本次递补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体检要求

(一)体检时间、地点。

1.体检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

2.体检地点:荔波县中医医院体检中心。

(二)体检相关事宜。

1.请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持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在体检当日上午8:30前到荔波县中医院门诊大楼签到。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体检当日报到后,考生须按体检工作人员要求主动将手机及其他具有通信、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交领队统一保管。在第一个体检项目开始后,有携带或使用手机及其他具有通信、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后续体检项目并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体检费用250元,由考生自理,现场交体检医院。

4.考生体检前要切实注意个人卫生、休息和饮食,体检前请空腹,勿进食饮水(体检当日前一天22:00后须空腹,禁食、禁水)。考生体检当日可自带少量饮用水及食品,但需部分相关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并经体检医生同意后方可进食;在体检过程中,请各位考生要按照体检工作人员的安排,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不得擅自离队,擅自离队的视为放弃体检,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5.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经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进一步检查。遇特殊情况的,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电话或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并经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具有资格检查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6.体检当天应衣着宽松,不要穿紧身衣裤和有扣子或金属饰物的内衣,避免穿有装饰物(如亮片、金属扣、珠子、水钻等)的上衣,勿戴首饰,以免影响X光检查的结果。近视者请自备眼镜。

7.有月经期、服用药物、近期做过内痔治疗等特殊情况请受检前告知医生。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女性,请不要接受X光检查,并在体检开始前告知医生,否则责任自负。

8.在领队确认本组人员体检项目已经全部结束,并确认所有考生均已在《体检表》上签字,告知可以解散时,考生才能凭身份证领取本人通讯工具离开。体检完毕后不得在体检场所逗留。

9.请考生密切注意荔波县人民政府网公布的信息,因考生未查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10.请参加体检的人员务必确保通讯畅通,如因错填联系电话、关机、呼叫转移、电话号码变更等导致无法联系的,其后果由本人自负。

如有异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与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854-3610109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递补体检人员名单.xlsx

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